《深圳市新建住宅建筑推广使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技术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厨余垃圾处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改善居住环境和节约社会资源,建设生态、环保、可持续的城市住宅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 是指在居住建筑中安装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并加以应用的活动过程。本规定所称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是指安装在洗涤盆(池)排水出口的可以将家庭厨余垃圾处理成细小颗粒的用电设备。前款所称的家庭厨余垃圾, 是指家庭生活中在食品加工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剩饭剩菜、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等易腐有机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是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应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建筑应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建筑应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 水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应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住宅建筑, 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现有国家、行业、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宣传 推广
第六条 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新建住宅建筑推广使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宣传工作, 促进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在住宅建筑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设立居住建筑中应用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推广目录,推广目录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或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对于已安装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新建居住区, 居民生活垃圾的投放与处理应遵循“干湿分类”原则:厨余垃圾(湿垃圾)应当通过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进行处理, 不得将厨余垃圾混入其它垃圾(干垃圾)投放;易引起家庭厨房下水管道堵塞的厨余垃圾(如硬质贝类的外壳、 骨头、 油脂等) , 不宜通过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处理。
第九条 对于已安装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新建居住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情况的巡检; 在巡检或垃圾收集清扫时,发现居民家庭投放有大量未处理的家庭厨余垃圾(湿垃圾)的,应当进行劝告;对于经劝告拒不改正的,该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十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配备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
实行一次装修到位的新建住宅, 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实行一次装修到位的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统一配备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由该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导安装。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
鼓励其它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使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 (如带厨房的公寓)。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厨房洗涤盆(池)下设计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其安装空间,并在图纸上载明。可参照附件提供的规格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新建住宅安装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出具合格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对新建住宅进行施工时,应当按照图纸和相关要求进行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施工安装。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新建住宅安装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纳入验收内容;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 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纳入监督内容;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购买人载明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使用方法、使用年限、设计安装要点、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中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保修期为 5 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应用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市设有售后服务场所。
第四章 产品技术 与管理 要求
第二十条 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应当满足以下使用环境条件要求:
(一)环境温度为 0℃-40℃;
(二)环境空气的相对湿度在 95%以下(温度为 25℃时) 。
第二十一条 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空载运行时的声功率噪音值不应大于 60dB(A)。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结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机身应由一卡锁与固定装置相连。固定装置应能承受 100N 拉力不损坏、不变形;
(二)研磨腔与家庭厨余垃圾接触部分在结构上应便于清洗,应具有可供接洗碗机的接口,其容积不得小于 0.4L;
(三) 粉碎家庭厨余垃圾的研磨刀具采用不锈钢或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
(四)电源线长度从两端入口算起应不小于 800mm,线蕊横截面积不小于 0.75mm 2 。
第五章 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新建住宅的建筑设计时,应当符合如下技术要点:
(一)厨房洗涤盆(池)宜选择便于安装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材质(如不锈钢) ;
(二)厨房有两个及以上洗涤盆(池)时,应将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设置于较大洗涤盆(池)下方;
(三)厨房洗涤盆(池)排水出口尺寸宜和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固定装置的进水口尺寸相匹配;
(四)厨房应预留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防水电气插座,且有严密的防水与漏电保护措施,严禁将插座装在洗涤盆(池)的正投影下方;
(五)采用气动开关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厨房橱柜台面应预留必备的防水气动开关孔,做到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六) 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出水管应当接在厨房排水管存水弯之前,且出水管应靠近厨房排水立管,连接支管不宜过长;
(七)厨房排水横支管管径不宜小于 DN75,且排水横支管的坡度应不小于《建筑给水排水规范》的通用坡度;
(八)厨房排水横支管应明装,便于检修、清通;
(九)厨房排水出户管管径应比排水立管管径加大。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新建居住区室外污水管道的设计时,最小设计坡度应当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规范》的上限取值。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在新建住宅中应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的居民家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缴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简称住宅。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建筑, 是指本规定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筑。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1 :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安装示意图(以采用气动开关的处理器为例)
网址:www.szjs.gov.cn/csml/bgs/xxgk/tzgg_1/201412/t20141204_2745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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